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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平竞争审查,这些您知道吗?

来源: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作者:

编辑:李妹崇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为什么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谁?

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什么?哪些文件不需要进行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不需要进行审查的文件:

(一)内部管理文件,如人事、财务、工作制度等;

(二)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领导讲话、会议通知等;

(三)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等;

(四)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备案等。

★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利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

同时,还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这些标准全面系统地为公平审查提供了遵循,为政府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

★如何适用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

《意见》对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采取原则禁止的态度,同时基于经济现实的复杂性,为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经济效率,也对某些特殊政策措施做出了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不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有什么后果?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平竞争审查由谁来审查?

谁起草、谁审查;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谁审查、谁担责,审查要形成书面结论,确保留痕,可倒查,可追溯。机关内部谁来审查、谁来复核、谁承担责任,完全由文件制定机关自主决定。

★为什么选择自我审查?存在外部监督吗?

选择自我审查主要原因:一是依据问题,外部审查对现有体制调整过大;二是效率问题,政策数量巨大,统一审查不现实,影响效率;三是责任问题,谁制定、谁审查、谁担责;四是效果问题,将实现政策目标与保护竞争更好结合;五是国际做法,大多数先进国家以自我审查评估为主。

外部监督:一是社会监督,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情况;有关政策出台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向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二是执法监督,事前反垄断机构适度介入,与政策制定机关沟通;事后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倒逼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一)审查目的不同

合法性审查目的:是否违反上位法或者相应立法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目的: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二)审查依据不同

合法性审查依据:上位法

公平竞争审查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反垄断法》、《价格法》

(三)审查原则不同

合法性审查原则:合法性原则

公平竞争审查原则: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必要的经济分析)